元年已过,拐点将至:网络货运行业税务合规做到了吗?


编者按:2013年中国物流市场规模首次超越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并持续增长。根据国家发改委和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社会物流总额达到298万亿元。2020年由于受到新冠疫情影响,自2月开始社会物流总额发生“腰斩”式下降,但随着疫情的逐步控制,物流业总收入自9月份由负转正,10、11月加速回升,1-11月社会物流总额266.2万亿元,全年总额预计与去年相当。在众多物流形式中,网络货运作为一种新兴业态为实现整个物流行业的降本增效做出了重要贡献。2019年9月6日,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2号),对网络货运进行规范化管理,该文件的有效期为2年。在最后的10个月里,网络货运的发展是否达到预期?其最重要的税务合规问题是否解决?本文将与读者共同探讨。

 

一、网络货运平台业务模式探析

根据运联智库研究院的观点,网络货运平台区分为控货型、开放型、服务型三大类。

控货型平台的特点是平台自身就是货主或货源的供给方,掌控着物流订单的分配权,代表企业京驿货车(京东物流)、苏宁物流等。开放型平台既不是货主,也不是运力供应商,而是专注于货主与运力之间的有效匹配,例如满帮、福佑卡车、拉货宝、滴滴集运等。服务型平台的特点是多业务线并行,盈利模式除车货匹配外,主要来自为客户提供SaaS支持、申办资质、税务合规、金融、油卡、ETC等多种物流服务,包括中交兴路、路歌、物润船联等。(参见运联智库《起底网络货运平台三大类型及其代表企业》)

总结而言,这三种网络货运平台比较常见的盈利模式包括:

1、收取货主端的会员费;

2、赚取司机端的运输差价费;

3、为司机端提供其他增值服务。

网络货运平台最主要的优势在于整合资源,化解货主、社会零散司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同时为货主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特别是营改增之后,货主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求更大,而网络货运平台的出现恰恰切中要害。

(某平台宣传页面)

 

二、网络货运平台监管及税收政策

(一)《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设立门槛

2016年8月,交通运输部印发了《关于推进改革试点加快无车承运物流创新发展的意见》(交办运〔2016〕115号),在全国共筛选确认了283家企业开展无车承运试点工作。一年之后,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在系统总结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2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无车承运人正式更名为“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即网络货运),《办法》基于市场公平、运输安全、服务品质等方面的考虑,明确了对网络货运的经营要求:所有物流企业都有资格申办网络货运平台的经营许可;但前提条件中有两个证件必不可少,即电信增值业务营业执照与网络信息三级安全认证。电信增值业务的营业执照,主要是为确保企业具备专业IT团队;网络信息的三级安全认证,则主要是安全保障,包括货物和交易安全、后续服务、信用评估系统、人员安全管理、运维维护等。

申办之后,平台还要接入省级运输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并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上传运单数据,包括实际承运人、车辆和司机的基本情况、运输起止点、交货时间、货物重量和运输情况、运输费用、路桥收费发票信息等。

(二)税总函[2019]405号开辟“平台代开发票”模式

《办法》施行后,2019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网络货运平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试点工作同步启动,原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被替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

税总函[2019]405号规定,经省一级国税局批准,纳入试点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1、在我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外)。2、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3、未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4、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税总函[2019]405号同时要求,试点企业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使用自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同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服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三)2017年第30号公告明确平台进项抵扣范围

在实际的业务发展中,基于实际承运人分散独立经营的特点,为了推动落实无车承运人增值税进项抵扣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规定:“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该规定同样适用于网络货运平台,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平台增值税税负。但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网络货运平台销项税税率下降1个百分点,但成品油进项税率降低3个百分点,进项抵扣不足问题仍然存在。同时,部分平台在与个体运输户进行运输服务结算时,要求运输户提供等额或超额的的燃油、路桥费发票,油耗等占据销售收入比例过高,存在数据异常引发监管风险。

 

三、制约网络货运平台发展的税收瓶颈

对于网络货运行业而言,增值税发票一直是敏感问题,货运行业从业人员广、结构复杂,从个体运输户获取进项发票困难,如何获取一张正规安全的发票成了托运企业以及网络货运平台的心病。

税总函[2019]405号的出台一方面为网络货运平台增加了增值税进项,但是其更深层次的作用在于帮助网络货运平解决“运输白条”入账的问题。也就是说,对于以运输业务差价盈利的平台而言,向实际承运人支付的运费难以取得合法有效凭证作为自己的成本入账,只能自制内部凭证。这种“运输白条”的合法性面临税务机关质疑。税总函[2019]405号的实施,使网络货运平台能代个体运输户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于间接解决了运输白条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但是,该政策实施的重大困境在于个体运输户不愿退让既得利益,代开发票所带来的3%增值税不愿意承担,导致代开发票意愿薄弱,因此平台变相承担了3%增值税税款。不仅如此,在代开发票时平台同时面临预缴个体运输户增值税附加(0.3%)及个人所得税(1.5%),这部分税款个体运输户同样不愿意承担,导致平台代开发票综合税负达到4.8%。换句话说,平台以4.8%的代价换取了3%的进项抵扣权益及税前扣除凭证,仅从税收角度而言收益率为-1.8%。而相比之下,在一些虚开运输发票案件中,违法犯罪分子以支付6%左右的“开票费”获取了虚开发票,进项税率9%,收益率为+3%。

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不仅涉及到“资金流、物流、票据流”的三流合一,也关系到货运平台的严谨正规,严格开票意味着要增加更多的成本。因此,在+3%与-1.8%的左右摇摆下,一些货运经营企业为了获取更多利益,投机取巧,从事虚开,不仅引发自身的税务风险,还导致平台上相关托运企业被税务机关启动稽查。

除了虚增进项,一些网络货运平台还存在为其他企业虚开销项的现象。部分平台在线下运单完成后,将数据导入平台,或以“记账式数据”来冒充真实运单数据,甚至对磅单等信息进行修改、虚构,事后补录,从而实现多开票的目的。例如,运单时间与实际轨迹无法匹配,一个运单信息多次被利用,货物运输与单据不匹配,资金流水异常,这些现象都可能成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线索。

当然,制约网络货运平台发展的税收问题是复杂多样的。对于控货型网络货运平台而言,可能存在与母公司关联交易而引发税务风险。对于服务型网络货运平台而言,可能存在混淆收入类型、虚假申报,将9%应税运输服务开具为6%的“物流辅助服务费”发票等问题。这些问题均一定程度上成为网络货运平台健康发展的绊脚石。

 

四、业务真实性是网络货运税务合规第一要务

无论是昔日的电子商务平台,还是如今的网络货运平台,本质上来说都是由于科技进步而诞生的新型业态,虽然革新了交易方式,但根本的生产关系并没有发生改变,税务层面的合规底线也不会出现松动。其实在合规性上,任何平台都会将其视作最基本的运营要求,但由于很多小平台自身研发实力存在缺陷,产品功能又不能完全匹配真实的业务场景,无形中埋下了税务暴雷的隐患。而与之合作的企业客户,往往出于价格低廉等因素,忽略了在税务合规上的坚守原则,将企业置于危险境地。

我们认为,网络货运的本质仍然在于运输,平台企业应至少做到以下三点:第一,在入网车辆的身份核验上,确保入网车辆资质合规,人车一致;第二,使用个体运输户提供的燃油费、路桥费发票的入账,应关注真实性与相关性;第三,严格按照税总函[2019]405号等相关规定代开发票。

2020年11月,某互联网灵活用工平台爆雷,成为全国首例利用互联网共享经济服务平台虚开发票的案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高达13亿余元。这类互联网灵活用工平台与网络货运平台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该平台的虚开风险足以为网络货运平台敲响警钟:平台应对业务真实发生的过程、结果全程留痕,及时排除可能招来税务机关质疑的不合规现象,确保将业务真实性作为网络货运税务合规第一要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