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家企业涉案,八名被告人获刑,外贸企业骗税如何认定与防范?
出口货物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出口退税通过退还出口货物在国内已经缴纳的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更加具有竞争力。然而,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引发了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进行非法谋利的行为,使得出口退税与骗取出口退税款两个问题在外贸行业如影随形。本文通过一则案例入手,分析税务机关、司法机关对于骗税行为的审查与认定要点,并对外贸企业出口退税防范骗税风险提出建议。
一、案情简介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案例,据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至2018年3月期间,柯某某、王某某、方某某、林某某等8人为了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利用他人不需要出口退税的货物信息,用宁波某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出口申报,同时借用他人的外汇进行虚假走账,之后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北京某服装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截至案发,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55,071,739元,骗取出口退税25,558,487元。经审理,本案法院认为公诉机关的上述指控成立,认定柯某某、王某某等4人骗取出口退税数额特别巨大,而方某某、林某某等4人骗取出口退税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并对上述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年零六个月到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二、骗取出口退税的常见行为方式
根据法院的判决,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买单配票配汇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实践中,该种方式的骗税行为多发,且通常案涉骗税款较大,是近年来常见的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方式。而实际上,实践中除上述买单配票的类型外,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常见的方式还有以下几种:
(一)无中生有:即没有真实货物出口却假报出口;
(二)鱼目混珠:即将真实货物出口和虚假货物出口交织,通过少出多报骗取税款;
(三)偷梁换柱:即把低退税率商品虚报为高退税率商品,以获得高额退税;
(四)循环出口:即将同一批出口货物出出进进重复循环使用;
(五)夸大其词:即采用高报货物价格的方式骗取税款;等等。
通常而言,无论骗取出口退税采取上述何种方式,无论是在货物出口真实性方面造假还是在货物价格、税率等方面进行虚假申报,只要行为人在主观上基于骗取出口退税的意图,在客观上实施了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就属于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而一旦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达到法定的追诉标准,即符合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构成,则会被按照骗取出口退税罪论处,实施骗税行为的相关外贸企业及个人都将面临严厉的刑罚处罚。
三、税务机关、司法机关对于骗税案件的审查要点
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51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出口退税必须提供三方面材料:证明货物已出口的报关单、证明出口企业通过供货企业上缴增值税的发票和缴款书、证明已收外汇的核销单。因此,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正是要在这三方面造假,而税务机关、司法机关对于骗取出口退税案的审查也是正是围绕上述几个方面材料的真实性展开,实际上就是通过上述材料审查出口退税业务的货物流、发票流、资金流是真实还是虚假。
从货物流方面看,税务机关、司法机关通常会对涉案外贸企业或者供货企业是否有生产、储存的场地、设备、资金等条件,产能是否具备,是否有相应的水电费、仓储、雇工记录,以及货物出口运输商的运力是否足够、运输单据、出入仓记录是否与所谓“货主”地域有矛盾等情况进行审查;同时,由于真实经营企业的销售对象一般较分散,因此税务机关、司法机关会对涉案企业的出口对方的交易情况进行审查;此外,税务机关、司法机关还会通过对通关单证上的境内货源地是否与舱单、提单上的发货人一致进行审查从而审查货物出口的真实性;从发票流看,税务机关、司法机关通常会首先关注上游开票企业的开票情况,即开具发票是否与货物销售情况一致,所开具发票是否是短时间内大量开具,同时税务机关还会关注是否有账款回流,以及金额是否能体现扣除固定“开票费”情况;而从资金流看,一是看是否有通过地下钱庄换汇,再假冒外商转汇的往来记录,金额能否与“出口货值+换汇费”相对应;二是看外贸公司在收到所谓外商的转汇进行结汇后,是否有将结汇款立刻从对公账户转至私人账户,形成资金回流的记录;三是看资金往来是否与国内采购合同、外贸合同中的资金约定相一致等。
四、外贸企业出口退税业务的风险防范
近几年,骗取出口退税一直是税务机关、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行为,尤其是对于骗税出口退税犯罪的打击长期处于高压态势。根据《刑法》的规定可知,骗取出口退税罪刑罚较重,一旦涉嫌犯罪,相关外贸企业及个人将受到严厉的刑罚制裁,因此,外贸企业对于骗取出口退税,尤其是涉嫌构成犯罪的情况应严加防范。
实践中,税务机关、司法机关审查处理骗取出口退税主要从能够证明货物、发票、资金是否具有真实性的各种材料入手,因此外贸企业防范骗税风险也应当在这几个方面做好工作,从而保证自身出口业务真实的情况下避免陷入涉税争议,给自身合法利益造成损失。
首先,在货物方面,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业务人员要对供应商的选择、生产能力的核查以及交易过程进行动态追踪,对货源、货物质量、价格等情况进行认真了解,对交易、仓储、运输、报关等具体出口贸易环节严格进行操作或监管。
其次,外贸企业应对出口退税工作设专岗专人进行负责,加强对最新出口退税政策的学习与落实,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报关单等退税单证的管理,确保所有退税单证的真实、合法、有效。
再次,外贸企业对于业务资金交易情况应加强管理,对于与供货企业的资金往来应留存支付记录,而对于外汇的收取则应合法合规进行。
另外,我国严禁外贸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假自营真代理”业务,因此,虽然“四自三不见”、“假自营真代理”下外贸企业不必然构成骗税,但外贸企业仍应加强对于业务情况的审查,在交易过程中,对货源、质量等情况进行认真了解,做到出口商品、货主、外商切实到位,避免“四自三不见”、“假自营真代理”情况的发生。
最后,在发生骗税争议时,外贸企业应积极寻求权利救济的途径。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在作出税务稽查结论之前就处理方案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并要求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企业在税务稽查结论出具前,处于检查阶段时,企业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抓住每次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如果税务机关拟向企业作出处罚的决定,企业应充分利用听证权。检查程序结束,税务机关作出处理、处罚决定之后或者税务机关作出不予退税决定之后,建议企业充分利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而在涉及骗税犯罪时,外贸企业应积极寻求专业税务律师的帮助,通常而言,专业税务律师越早介入争议的处理过程,越能最大化地帮助企业挽回损失,出口退税权益维护的也更为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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