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物资行业税务风险爆发点及应对策略(四)——善意取得虚开发票(附案例)!


编者按:在涉税法律风险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责任最为严重,《刑法》第205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处以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囿于废旧物资行业的经营特点及相关税收政策的缺陷,废旧物资行业普遍存在着虚开违法行为。近几年来,四部门联合开展打虚打骗专项行动,查处了一大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因此,防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法律风险和积极应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企争议已经成为影响废旧物资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问题。本期华税从受票方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效应对的角度,与读者共同探讨。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刑法》的相关规定,废旧物资回收或生产企业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也会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但有一种情况例外,即受票方系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判定标准

以上规范性文件规定了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法律后果等。根据国税发[2000]187号,在购货方(受票方)不知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销售方虚开的情况下,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的:

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

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结合国税函[2007]1240号的要求,则受票方被认定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法律后果是补缴税款,而不需缴纳滞纳金、罚款。这对于许多企业而言,不仅减少了经济损失,更使得企业避免因受到行政处罚而影响其他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因此,在开票方已经被认定为虚开的情况下,受票方争取定性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失为一种较为良好的结果。

二、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后果

(一)增值税:补缴税款、不需缴纳滞纳金、罚款

根据前述规定,受票方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尽管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果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据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但在实践中,由于虚开方往往已经走逃、失联或者被公安机关控制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受票方难以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就不能实现抵扣税额。

(二)企业所得税:已有司法判例支持税前扣除

受票方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购货成本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由此导致各地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各有各的做法。部分地区税务机关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此文件已失效)第三条“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的规定,以及《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认定购货方购买商品必须取得发票,合法有效的发票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唯一凭证,虚开的专票是不合法的凭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购货方不得税前扣除。也有部分地区按照国税发[2000]187号文件精神,认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购入商品实际支付的不含税价款,在结转成本时,可以税前扣除。

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国税发[2000]187号和国税函[2007]1240号对购货方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处理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但对相应的成本能否税前扣除没有规定,在税务行政复议及司法实践中亦存在着不同的处理结果。

2018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明确指出了税前扣除凭证并非仅指发票。因此,若购货方能够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支出的真实性及合理性,税务机关不能仅凭其善意取得的发票为虚开而否定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性。目前已有部分司法案例支持受票方善意取得发票的,可以扣除成本。

三、企业可通过其他资料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于开票方走逃、失联等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的,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据此,对于实践中开票方被司法机关查处无法为受票方补开、换开发票的情形,受票方可根据上述规定,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对其真实发生的合理支出进行税前扣除。

小结:

对于废旧物资企业经营中可能遇到的虚开发票行为,华税认为企业应当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全面了解我国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法律规定。

其次,定期进行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法律风险的识别与防控。在前期做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法律风险管理与预防。

第三,对于可能被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该进行专业、及时的争议应对。

第四,作为受票方为了避免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承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就要考虑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具备以上四个条件,并尽量收集具备四个条件的证据,比如合同、发票、供货单以及发票开具和获取的过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