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来袭,这些涉税政策早知道!
编者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受疫情影响,春节假期延长,各地复工日期推后。为了保障国民经济稳定,降低疫情带来的经济损失,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医保局、卫生健康委等先后出台多项政策,扶持企业生存发展。各地为了落实中央发布的各项政策,结合当地情况,陆续出台地方政策。在此,华税为您梳理各项涉税政策,以作提示!
一、2月申报延期,各地税局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
(一)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2月份纳税申报延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明确: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与此同时,各地税务机关要提前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用和开具。
随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的通告》进一步明确,在全省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3月6日。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以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进一步延期。
(二)各地税务局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明确: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全面梳理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并向纳税人、缴费人提示办理渠道和相关流程,积极引导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税费业务,力争实现95%以上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网上申报。大力倡导纳税人采用“网上申领、邮寄配送”或自助终端办理的方式领用和代开发票。对纳税人、缴费人在办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个性化问题和需求,税务机关要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视频等多种渠道,第一时间给予准确耐心细致解答。对于确需到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办理业务的,税务机关要通过主动预约服务,为纳税人、缴费人在征期后期分时分批错峰办理提供便利,千方百计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在税总函〔2020〕19号发布之前,江苏省、浙江省都已经率先发布服务提示,通过线上服务渠道进行办税缴费。以浙江省发布的《关于防范新型冠状病毒 提倡网上办税缴费的服务提示》为例,其建议在需要办理相关涉税缴费业务时,尽量选择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浙江税务APP等网络途径办理,减少前往办税服务场所办税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并就主要线上服务渠道进行提示。随后上海市、广东省等省市也都发布类似的通知.
(三)华税提示:延期但仍需申报,“办理仍有困难”需符合税法相关规定情形
受疫情影响,各地复工时间延迟,但是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仍应在规定要求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申报纳税。按月申报的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须在2020年2月24日(湖北地区为2020年3月6日)前申报纳税,如办理仍有困难,可以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其他办税缴费事项,可以留意当地税务机关相关公告,掌握网上服务渠道。目前对于按季度申报纳税的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还没有新的政策,预计会视新冠病毒疫情发展而定,企业财税负责人员应多加留意,早做应对。
办理进一步延期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办理仍有困难”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1条规定为判断依据,适用情形有二: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3、受理申报纳税延期的有权机关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税务局。
4、申报纳税延长期限由税务局定,最长不超过3个月。在3个月的期限内,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结合自身情况与有权税务局积极沟通。
二、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2月1日发布并施行了《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比《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公告2015年第102号)等有关规定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
(一)6号公告扩大了免税进口物资品种范围、并明确先登记放行再补办手续
1、适度扩大了《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从新增品种看均属于防疫急需的各类物资,从政策方面引导了慈善捐赠行为。
2、免税主体变化:(1)免税捐赠人的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2)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3、免税的捐赠行为包括: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
4、免税的税种变化:由“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变为“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5、享受免税待遇的特殊征管措施: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二)华税提示:捐赠需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政府部门,且应符合一定比例才能税前扣除
6号公告对于疫情防控相关的物资进口免税进行了详细规定,无论是捐赠人、受赠人还是捐赠行为,都有明确的规定,尤其是捐赠行为须是“直接用于防控疫情”。而境内捐赠也早有对应的增值税、印花税等的优惠政策。拟进行捐赠享受该免税政策的各主体,应认真学习理解该公告,以免付出不必要的捐赠成本。
根据所得税的基本原理,税前扣除应当遵循三个基本原则:真实性、相关性和合理性,而企业对外捐赠是企业的自愿行为,与经营活动和取得收入无关,但考虑到公益性,国家通过税收扣除优惠政策予以鼓励和引导,但为了避免形成税收漏洞,设置必要的享受优惠的条件,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设置的必要条件主要包括,一是纳税人必须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政府部门捐赠,二是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规定一定的比例限制。即国税总局有相应的文件对捐赠的途径、扣除的票据、比例等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值得关注的是,根据《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前述政策是针对扶贫捐赠支出的特殊规定,我们期待国家税务总局能够针对本次疫情防控就公益性捐赠制定相应的政策,特别是本次疫情正值春节,在战疫情物资极度紧缺期间,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应当给予一定的财政、税收政策扶持。
三、优化适用现有税收优惠政策,部分地区给与企业地方税种特殊优惠
(一)广东省税务局发布打赢疫情防控狙击战的十项税收措施
“减税降负”连续几年都是全国税务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也颁布了很多的政策规定。例如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小微企业普惠性的减税政策等。在疫情防控关头,以广东省税务局为代表,从优化适用现有税收优惠政策出发,支持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医疗机构税负减免、医护人员汇算清缴暂缓,鼓励科研攻关、保障物资供应,鼓励捐赠,扶持小微企业。
(二)苏州市明确减免中小企业税费、延期缴纳税款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地方财政税种,部分地区(例如:苏州市)已正式发文,对于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三)华税提示:企业充分利用现有税收优惠政策,结合企业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积极争取暂缓或减免
广东省十大税收措施是从税收征管行政行为执行的角度进行了细化,其所依据的各项税收政策均是全国性的政策。各类企业可以以此文件为参考,结合自身企业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积极申请享受相关税收政策,充分利用好政策,减轻税负,度过难关。而苏州市的规定给广大企业带来信心,在确实困难无法缴纳税款的情况下,可以尝试跟当地税务主管机关沟通,暂缓缴纳。
四、各地出台社保缓缴等政策,减轻企业社保负担
(一)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补办手续应在疫情消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也是除去工资以外,企业的重要用工成本。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法定假日延长,复工日期推后,企业周转、筹措资金困难,为了减轻企业负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二)苏州实施援企稳岗、缓缴社会保险费等政策以促职工队伍稳定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苏州市人民政府2日发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政策意见》,第5条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第6条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社保中心)
(三)华税提示:受疫情影响,确有困难企业,可与主管机关积极沟通申请缓缴社保
新冠病毒疫情对餐饮业、零售业、养殖与种植业、旅游业均带来重大影响,据恒大研究院1月31日发布的《疫情对中国经济影响分析与政策建议》,仅春节假期7天,全国的餐饮额将损失5000亿元。许多中小企业则更加举步维艰,根据上述规定,确有困难企业,对于社保缴费部分可以尝试与当地主管机关沟通,灵活适用缴费规定,暂缓缴费,盘活资金,有限保障生产经营。
五、一线医护人员每天补助300元、免个税政策或将出台
财政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规定,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补助资金由地方先行垫付,中央财政与地方据实结算。中央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地方后由地方财政统一分配。
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免征个税的所得类型,其中《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以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根据上述规定,医护人员的补助显然不属于既有规定中的免除个税的收入。值得关注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1号),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到2003年9月30日,凡承担非典型肺炎防治任务的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急救中心等单位中参加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第一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华税认为对于本次疫情防控期间个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国务院后续或将出台相应政策对该部分补贴收入予以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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