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编者按: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在取得各类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时,税务处理时应如何处理呢,是应该计入收入总额,还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用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用于支出,能否在税前进行扣除呢?本文华税律师为您进行分析。
一、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一)原则上应计入收入总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原则上均应该计入企业当年的收入总额。除了属于国家投资,即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以及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这两种例外情形。
(二)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满足上述条件,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果符合上述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相应地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政府性基金主要包括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等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收费。
原则上,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但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同样,企业收取的满足上述条件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小结:
原则上,企业收取的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需要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当财政性资金满足特定条件,和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相应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或者资产计提的折旧或者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作者: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QQ和个人微信号均为:977962,添加可互动交流。
文章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