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律师进入发展“黄金期” ——“司法局、国地税局联合发文启动30名‘税务律师’培养计划”侧记


编者按:2016年9月21日,由张家口市司法局、地税局、国税局和法制宣传教育办公室联合举办的“税务律师”培养计划启动仪式在张家口市地税局南六楼会议室开幕。据了解,此次“税务律师”培养计划拟到2020年,为该市打造30名左右具有扎实理论功底、丰富实践经验、过硬专业才干的税务律师领军团队,从而为法治张家口税务建设提供坚实支撑和坚强动力。来自省地税局相关司局、张家口市司法局、国税局、地税局、法制宣传办公室的领导、相关科室干部,及河北日报、河北经济日报、中国税务报等多家媒体近120人参加了该仪式。作为一个三、四线城市,张家口四部门为何”兴师动众”专门发文启动税务律师培养计划,华税为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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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仪式上,该市司法局、税务局领导分别就该培养计划致辞;市司法局、地税局、国税局、法宣办领导共同签订《税务律师合作培养备忘录》,并启动了该培养计划;并邀请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天永律师以“当代税务律师的使命与担当”为题作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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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永律师介绍,税务律师凭借法律和财税的复合型背景,可以在“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市场经济健康繁荣发展”、“维护广大纳税人合法权益”等四个方面发挥巨大作用。从国外税务律师行业发展来看,包括欧美在内的许多国家,税务律师都在上述四个方面发挥积极而重大的作用,以美国为例,税务律师人数规模巨大,注册的120万律师群体中,有15-20万直接或间接从事涉税法律服务,业务类型非常广泛,可谓“通吃型”,只要跟税法相关的事宜,都可以代理客户完成,其既可以为纳税人提供各项税务咨询和筹划服务,也可以代理纳税人参与行政和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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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刘天永律师还为培养对象和系统内公职律师发放《中国税务律师实务(第二版)》学习教材。该书是华税对中国税务律师发展实务的总结,既有基础知识和理论的阐述,也有大量具体税务律师诉讼与非诉讼案例的分析与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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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税务律师进入发展“黄金期”

1.中央“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推进“六税一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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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以来,中央多次提出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形成全国统一市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现代财政制度,建立税种科学、结构优化、法律健全、规范公平、征管高效的税收制度。”因此,十三五时期将是我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建立现代税收制度的冲刺阶段,我国税制改革和税收立法将迎来快速发展和深度调整,将完成“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等六大税种改革立法及税收征管法修订,涉税专业服务市场将极大拓展。近期,中央明确2016年下半年有望启动个人所得税“综合与分类”税制改革,相关的税务咨询、筹划以及税务争议解决,一定会出现爆发式增长。

2.税务机关大力推进法律顾问制度以及公职律师队伍建设

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在全国税务系统建立健全公职律师制度,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公职律师队伍,充分发挥税收法律人才的法律顾问和参谋助手作用,为税收改革、税收执法、行政管理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税收法治建设,推动实现税收现代化。同时明确规定,市税务系统有3名以上公职律师的,市税务局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不列为正式机构)。未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的市、县税务局,由政策法规职能部门代行其职责。

 3.税务律师的社会认可度已经显著提升

与10年前成立国内第一家专业化税法律师事务所不同,当前在国内一二线城市,包括部分三线城市,律师从事涉税业务已经具有广泛的社会认可度,2012年以来,全国三分之一以上的省(市)律师协会,已经成立财税法专业委员会。特别是2010年以来“中国税法论坛及中国税务律师论坛”的连续举办,以及2014年以来“中国税务律师暑期学院”的连续举办,各地税务律师初具规模,无论是企业还是政府机关,对于税务律师已经不再陌生,与单纯提供税务服务不同,税务律师还可以在商业合同等方面提供专业服务,具有更大的比较优势。 

三、税务师或丧失法定业务,税务律师迎来发展新机遇

201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决定取消“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近日,税务总局连续发文《关于全面开展严禁税务人员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专项治理自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389号)和《关于暂停执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的通知》(税总函〔2016〕407号),税总函【2016】389号文要求,各地税务机关一律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税务总局下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向纳税人收取鉴证报告。而根据税总函〔2016〕407号文,则明确暂停执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第二十三条,该条内容为:“注册税务师可承办下列涉税鉴证业务:(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二)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三)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由此,涉税服务将全面走向市场化,包括税务咨询、税务筹划、税务争议解决等在内的涉税服务将迎来包括律师、会计师、税务师等在内的专业人士同台竞技,最终专业化、品牌化的涉税服务机构必将脱颖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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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QQ和个人微信号均为:977962,添加可互动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