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犯罪首例特赦公布,满足特定条件可以申请
编者按:特赦,是指国家元首或者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已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其全部或部分刑罚的制度。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特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2019年6月29日,在新中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了《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对九类服刑罪犯实施特赦。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首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服刑罪犯特赦决定。本文将介绍申请特赦需满足的条件以及虚开罪犯申请特赦的可行性与程序要求。
一、最高法:今年依法裁定特赦罪犯23593人
2019年10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报告2014年以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情况。报告显示,自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特赦决定,各级人民法院裁定特赦九类服刑罪犯23593人,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相统一。报告指出,司法机关将更多注重做好被裁定罪犯特赦后思想和法治教育工作,积极宣讲特赦的重大意义,激励罪犯重新做人、回报社会。对不符合特赦条件的罪犯,加强政策宣讲和教育引导,促使安心服刑改造。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做好被特赦对象安置、被害人及其家属安抚等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本次特赦针对的服刑罪犯为以下九类:
一、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为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做过较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的;
四、曾系现役军人并获得个人一等功以上奖励的;
五、因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六、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
七、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八、 丧偶且有未成年子女或者有身体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确需本人抚养的女性,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九、被裁定假释已执行五分之一以上假释考验期的,或者被判处管制的。
同时,本次特赦的限制性条件为:
(一)第二、三、四、七、八、九类对象中系贪污受贿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贩卖毒品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罪犯,其他有组织犯罪的主犯,累犯的;
(二)第二、三、四、九类对象中剩余刑期在十年以上的和仍处于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
(三)曾经被特赦又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四)不认罪悔改的;
(五)经评估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犯申请特赦需满足的条件
前已述及,本次特赦针对九类对象,并存在五种限制性条件。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服刑罪犯而言,可以适用第九类情形,即已经被裁定假释,且已执行五分之一以上假释考验期的,可以申请特赦。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假释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
同时,无论假释还是特赦,均须满足“认罪悔改”与“经评估不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两个条件。对于此,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认罪悔改”即四个方面: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经评估不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是指,罪犯在劳改期间一贯表现好,确已具备认罪悔改所列情形,不致重新犯罪的,或者老弱病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
综上所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犯申请特赦,首先需要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后取得假释,在假释考验期执行五分之一以上后,可以向有权司法机关申请特赦。
三、从虚开犯罪首例特赦分析特赦实施程序
2019年9月20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4刑更2226号《特赦裁定书》对邹某定裁定予以特赦,系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首例虚开犯罪特赦案例。从该《特赦裁定书》中,可以分析特赦实施程序。《特赦裁定书》载明案情如下:
2012年2月27日,本院(常州市中级人民)二审判决邹某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0年10月12日起至2021年10月11日止)。
经过两次减刑,在实际服刑七年半后,2018年5月10日本院对邹某定予以假释(考验期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20年3月11日止)。
常州市金坛区司法局于2019年9月12日报请特赦建议书,经常州市司法局审核同意,对罪犯邹孝定特赦一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听取了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常州市金坛区司法局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罪犯邹孝定符合特赦条件,应对其尚未执行完毕的主刑和附加刑予以赦免。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对罪犯邹某定予以特赦。
根据该《特赦裁定书》分析可见,特赦启动的主体为一审人民法院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启动程序为:一审人民法院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特赦建议书》,经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报送作出二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审理裁定。作出二审判决的人民法院须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听取同级人民检察院的意见。经审理,对于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的罪犯,裁定予以特赦。
因此,业已符合特赦条件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犯,或者其家属、委托律师,可以向一审人民法院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请求该司法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作出《特赦建议书》,启动特赦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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