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天永:跨境电商企业刷单进口,被判走私普通货物罪案


近些年,得益于政策的红利,跨境电商发展迅猛,也正因如此,其被指责为游走于政策的灰色地带。目前,对跨境电商相关的管理规范多数还停留在政策层面,规范的不明确、不稳定导致在海关监管、企业合规通关、合法经营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不少企业利用税收政策差异和监管漏洞走私进口偷逃税款。本文笔者分享一则跨境电商企业伪报贸易进口方式,刷单走私被判刑的案例,分析跨境电商刷单走私进口的相关法律问题,以飨读者。

一、案情简介

甲公司成立于2013年7月23日并于2015年5月申报了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资格。2015年11月,海关稽查部门对甲公司开展稽查,发现甲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为电商乙公司以网购保税进口方式(BBC)向海关申报进口德国碧然德滤水壶及滤芯53520件,价值148.08万元,经查存在伪报贸易方式嫌疑。此外,上述二企业于2015年11月20日以跨境直购方式(B2C)进口873票成人奶粉、493票纸尿片,同样存在伪报贸易方式的嫌疑。稽查部门遂将线索移送缉私部门。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缉私分局于2015年12月23日对甲公司走私普通货物案立案侦查。

2016年8月12日,广州市检察院指控甲公司、冯某某、江某某、梁某某、刘某某、李某1、王某、程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4月1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甲公司及上述人员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二、法律分析

(一)税收政策差异引发企业偷逃税行为

1、企业利用不同的申报进口方式偷逃税

我国《海关法》第三章、第四章将我国进出口商品分为“进出境货物”和“进出境物品”,其中,货物通常具有贸易属性,出现在商事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中;而物品则具有非贸易属性,出现在日常生活中。因此,税法对于“货物”和“物品”分别实施不同的税收政策和监管方式。

《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第二条规定:“准许应税进口的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均由海关按照《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率表》征收进口税,进口税包括关税和增值税、消费税。”该条规定中所说的“进口税”其实就是“行邮税”。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规定:“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通过上述规定可知,对于进口物品,税法规定了优惠的税收政策,这使得对进口物品征收的行邮税与进口货物按规定征收的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相对比,税负低很多。这就导致不少企业为了偷逃税,将普通货物通过跨境电商方式进口,并将货物分成多个小包裹进行“刷单”,以适用行邮税的免税政策。本案中,甲公司及以上被告人就是利用进口方式不同所适用的税收政策的差异,将应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的货物伪报为个人跨境直购和保税进口的物品,从而偷逃税款。

2、企业制作、购买虚假信息来应对海关监管

根据有关规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物品,海关要对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进行比对,也就是说电商平台、支付企业、物流企业需要分别向海关推送订单数据、支付数据、物流信息以供海关监管。然而,企业却往往通过制作、购买虚假信息来应对海关的监管。本案中,甲公司为了应对海关的监管,先是从百度网站上和货来啦公司获取客户信息,然后利用正路货网制作虚假个人订单信息,并通过非法获取的韵达快递单与个人订单结合生成虚假的物流信息,再利用易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结合上述虚假信息制作虚假支付信息,最后将虚假三单推送给海关部门。

(二)企业刷单走私进口面临海关稽查

本案在外贸行业内被称为跨境电商刷单走私第一案。本案引起关注的原因并非是甲公司是第一个刷单走私的跨境电商企业,实际上,将一般贸易伪报成个人跨境购买进口的物品进行刷单走私,制作、购买虚假信息应对海关监管,是行业内广泛知晓的“秘密”,此案被关注的根本原因在于甲公司作为跨境电商企业被海关稽查。

本案发生的时间是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以下简称“4·8新政”)实施之前,按照4·8新政之前的政策,如上文分析,海关监管中将监管对象分为“货物”和“物品”。《海关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三年内,海关可以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也就是说,海关有权对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进行稽查,而对于进出口物品直接相关的企业、单位,《海关法》没有赋予海关进行稽查的权力,这也是跨境电商企业未曾或很少受到海关稽查的原因所在。而本案案发却是因为海关稽查部门对甲公司开展稽查,因而引发了众多的关注。

(三)4·8新政为海关对跨境电商进行稽查提供正当依据

为了应对跨境电商行业的灰色清关,打击跨境电商业者“刷单”规避税费的运作模式,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4·8新政。4·8新政第一条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也就是说,4·8新政明确将之前归入“物品”监管的跨境电商进口商品划归为“货物”类别,归类的变化,使得海关对跨境电商稽查有了合法正当的依据。此外,2018年11月29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又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进一步完善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

严格意义上讲,本案实际上甲公司是假借跨境电商之名,行伪报贸易方式走私进口之实,与真正的跨境电商企业走私进口存在不同。但从本案开始尤其是4·8新政实施以来,海关对跨境电商的监管越来越严,稽查力度也在加大,跨境电商企业刷单走私行为面临的风险也在不断地增加。因此,笔者建议企业合法合规操作进口,避免涉嫌走私触犯刑法,引发刑事案件。同时,建议企业做好法律风险管理工作,以防被不法分子利用走私进口受到牵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