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77家药企开展专项检查将引爆医药行业涉税风险
编者按:2019年5月23日,财政部下发《关于开展2019年度医药行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9]18号),对77户医药企业开展会计信息质量专项检查工作做出部署。医药企业费用、成本、收入的真实性及其他问题被列为重点检查内容,旨在剖析药品成本利润构成,揭示药价形成机制,综合治理药价虚高,解决看病贵问题。该专项检查工作尽管落脚点在会计信息质量上,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必然会牵连并引发整个医药行业的巨大涉税风险,医药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将面临严峻的挑战。
一、财政部2019年对77户医药企业专项检查的具体部署与重点内容
本次检查共选取77户医药企业开展,通过对77户药企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剖析药价形成机制,为治理药价虚高解决“看病贵”问题提供第一手资料。14个财政部监管局和31个财政厅将采取就地与交叉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医药销售环节开展“穿透式”检查。
专项检查的重点内容为核查77家药企费用、成本、收入的真实性,是否存在虚列销售费用套取大额现金、虚列专家咨询费、研发费等名目费用支付回扣;是否存在空转发票等方式抬高成本;是否利用“高开模式”洗钱并将现金回扣支付给医疗机构。同时,本次检查还将核查药企营销人员薪酬支付是否合理,对药品的进销存管理是否规范,对药品销售发货、款项收取的流程控制是否有效等。
在检查组织和各部门联动方面,由财政部会同医保局成立部际协调小组,各监管局、财政厅成立检查组,以财政部名义开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违法线索,应及时上报,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问题线索,将移交公安、税务等部门查处,并跟踪协调。
二、专项检查重点将引爆医药企业四类涉税法律风险
财监[2019]18号第二条明确了此次专项检查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项:一是费用的真实性;二是成本的真实性;三是收入的真实性;四是私设“小金库”等其他问题。以上四项内容的检查都会涉及到医药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涉税方面的风险,具体分析如下:
(一)税前扣除范围及扣除比例等不符合税法规定,直接导致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了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的范围,“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及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成本费用的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确立了以下五大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以及合理性原则。企业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必须真实发生,且具有合理性、相关性。不仅如此企业税前扣除还应当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能扣除。
在检查医药企业费用、成本真实性的过程中,医药企业存在通过发票等其他税前扣除凭证列支成本、费用不规范进行税前扣除的情形将很有可能被检查揭露,有些费用虽真实发生,但却欠缺合理性和相关性,或扣除凭证不符合规定,或费用总额的扣除比例超越了税法规定的限额等,都将引发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导致企业承担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行政责任。例如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般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但是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比例则为30%等。部分药企对于扣除比例上没有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比例予以扣除,导致所得税纳税调整的情形并不少见。
(二)虚假列支成本、费用将导致偷税的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编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补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企业虚假列支成本、费用不仅会面临着偷税的行政责任风险,而且还面临着较大的刑事责任风险。
此次对医药企业检查的重点就包括销售费用列支是否真实;会议费列支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蓄意抬高生产成本;是否利用高开增值税发票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通过现金收款未开具发票,账外账等情形。检查过程中一旦发现企业存在偷税的情形,检查部门移交税务、公安后,企业不仅需要补缴税款及滞纳金,而且将面临一定比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税局将会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处理,案件由公安介入后,企业及其负责人很大程度上会被司法机关以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追究刑事责任。
(三)营销人员薪酬支付中存在的个税违法行为亦会引发相应的涉税风险
相较于其他行业而言,医药行业的营销人员薪酬金额通常会比较高,一部分主要用于实施商业贿赂,因此营销人员在套取高额薪酬的过程中可能会存在逃避履行个税的违法现象。医药企业作为营销人员的收入支付方,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应当履行个税的扣缴义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于医药行业普遍存在的通过现金方式支付薪酬、通过各项补贴予以支付不合并进入工资薪金等方式帮助营销人员规避个税缴纳义务,不履行扣缴义务的,税务机关将会依照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医药企业的税收行政责任。
(四)虚开或者虚接受增值税发票,面临较大的虚开刑事责任风险
无论是虚开或者虚接受增值税普通发票还是增值税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将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尤其是涉及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的规定,只要虚开税款数额达到二百五十万以上就属于“数额巨大”,将面临十年以上甚至无期徒刑的刑事责任。医药企业存在的各项成本、费用的列支;虚增营业收入等行为,都与发票有千丝万缕的关系,一旦检查发现企业开具或者取得的发票所对应的业务不真实或者没有发生,从而引发药企较大虚开的刑事责任风险。尤其是2016年7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以下简称新GSP规范)实施,对药品经销监管更加严格。在电子化数据管理要求下,一旦药监、审计、税务等部门对企业进行联查,或审计部门通过实务盘点,发现进销存数据记载不真实的,将移送税务机关。此时,若药企未将GSP管理规范要求下系统数据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数据建立关联,未注重进销存管理数据记载的真实性,将可能因系统记载的出入库信息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清单信息不一致面临虚开风险。
三、医药行业本轮税务风险爆发的三大特征
(一)上下游延伸检查导致涉税风险波及企业成倍增加
本次专项检查是一次多部门参与、“穿透式”监管、全环节检查的综合执法运动。尽管通知中调查对象虽只列举77家医药企业,但“穿透式”监管、全环节检查,将销售企业上游的医药生产企业、下游的医院等医疗机构,以及为其提供服务的代理、咨询、广告机构,都纳入检查范围,实际上在这次专项检查中牵连的关联企业或将成百倍增加。
延伸检查、地方协查是税务检查尤其是虚开案件检查的必然要求,一旦检查组发现企业账簿不实、虚开发票,必然牵涉虚开增值税发票或者偷逃企业所得税,经上报后会移交税务机关进行处理。若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整个交易链条中的企业都会面临税务、公安的检查,与77家被查医药企业相关的上千家企业将面临巨大的涉税风险。
(二)税警等各部门联动调查或使涉税行政、刑事双风险一并爆发
根据通知规定,监管局、财政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违法线索,检查组将依职权移交不同的部门查处。其中,涉及偷、逃税款、虚开发票的,由税务、公安查处。近年来,为有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多数地方设立了税警协查办公室,公安机关利用其侦查优势再结合税务机关税法上的专业优势协同办理涉税刑事案件,在调取证据、固定笔录、实施逮捕等方面显示出明显的优势,极大提高了涉税刑事案件的侦破效率和打击力度。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及《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除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外,还应当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是四部委共同部署开展打虚打骗两年专项行动以来,税务部门通过上述方式查处的相当一部分虚开案件已进入刑事程序。涉案企业同时面临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双重法律风险,相互之间亦互相影响,导致涉案企业面临复杂的案件情况,应对困难。
(三)财政部督办强化检查力度,通过沟通解决的方式难度加大
在此次专项检查中,财政部和国家医保局将实地督导,对于移交相关部门的问题线索,需做好跟踪协调,可见此次检查力度之大,查处之严格。近年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开展过多项财务、税收检查,其中尤以打虚打骗专项检查覆盖面广,打击力度大,多个地区、多个行业均爆发出大量的虚开案件,其中相当一部分案件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在案件发酵过程中,传统的应对方法无法发挥作用,企业最终仍需回归到法律程序,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和支持,做好权益维护和法律救济的工作。
小结:财政部本轮专项检查列明的重点检查内容可谓直击医药行业长期积累的涉税风险点,对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将使医药行业进销存系统管理数据、财务数据、金税开票系统数据进入检查组视野,无疑将会引发文中所述涉税行政及刑事责任风险。医药行业应及时开展自查,检查成本、费用、收入的真实性,梳理费用发生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并关注企业票、账、货、款的一致性,对能够证明业务真实发生的销售出库单等物流运输单据、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凭证等财务资料结合各项业务进行自检自查,并对企业可能涉及的税收行政及刑事责任风险预判,必要时寻求外部专家的协助,要避免因企业自身对税法程序、实体问题的处理不当带来无法挽回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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