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小微企业”如何抓住这轮税收优惠大礼包?


 

编者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小微企业减税降费的工作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通知》不仅涉及针对小微企业的直接税收优惠,还涉及对向初创型科技企业投资的创投企业、天使投资人予以投资额70%可以抵扣的间接税收优惠。为进一步推进各项普惠性税收减免措施的落地,税务总局又制定多项具体措施。本篇通过对各项优惠措施的梳理、解读,为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作出指引,以飨读者。

 

一、近期税总出台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适用主体:小型微利企业

1、放宽了小型微利企业标准,覆盖面甚广

2、企业所得税计算引入超额累进法以降低税负

本次针对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主要体现为低税率优惠,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税;‚所得额减计优惠,并采用超额累进计税方法,对所得额分段按不同比例计入:不超过100万部分,减按25%计入,超过100万不足300万部分,减按50%计入。

以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为例,新旧所得税政策适用下,应纳企业所得税对比:

3、核心要件要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的优惠条件

从不同税费优惠角度,“小微企业”的含义并不相同,企业应注意对号入座,新规虽放宽了对“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但“小微企业”若按照财税〔2019〕13号所得税减免政策预缴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应当特别关注2019年第2号公告规定的认定标准,2号公告明确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方法,从业人数、资产总额采用“季度平均值”方法,计算截止本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因此,企业各季度预缴税款时均应判断自身是否符合新规下“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以确保正确享受该项税收优惠。

 

三、增值税适用主体:小规模纳税人且月销售额≤10万元(按季≤30万)

1、提高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标准

财税[2019]13号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标准由3万元提高至10万元,根据新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4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企业应提前筹划选择纳税期限

2019年第4号公告明确,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纳税年度不能变更。小规模纳税人在选择纳税期限时应当结合自身经营实际,例如,某小规模纳税人1月、2月、3月销售额分别为7万、12万、11万,若选择月度为纳税期限,则只有1个月份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若选择季度为纳税期限,则符合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规定,各月均可享受。因此,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的实际状况合理选择纳税期限。

 

四、地方税种及附加适用主体:小规模纳税人

1、赋予省级地方政府调控地方税费附加自主权

财税[2019]13号同时明确,各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及宏观调控需求,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等地方税种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并同时强调,小规模纳税人已享受的地方税种及附加的其他优惠政策可与上述优惠叠加。

2、企业申报税收优惠资料无需报送,仅留存备查

2019年第5号公告指出,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征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征优惠的,可依法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小规模纳税人在适用税收优惠的同时,应当注重对相应资料的留存。

 

五、间接税收优惠适用主体: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

1、放宽了初创型科技企业的认定标准

为更好的鼓励和扶持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实施,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前述《通知》对初创科技型企业从业人数、接受投资设立时间、研发费用占比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财税[2019]13号对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三个指标进行了调整。从业人数从不超过200人变更为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变更为不超过5000万元,与调整后的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相关认定标准保持一致,从而进一步扩大了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人享受投资抵扣优惠的投资对象范围,使更多的创投企业、天使投资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企业如果弄虚作假将面临偷税处罚

为贯彻财税[2018]55号关于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人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3号),公告中就相关政策执行口径、办理程序和所需资料等进行了明确,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人应严格按照公告要求,在进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申报时提供真实、完整材料,并关注备案时限要求。创投企业、合伙创投企业合伙人、天使投资人、初创科技型企业提供虚假情况、故意隐瞒已投资抵扣情况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投资抵扣,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存在被认定偷税的风险,并需承担补缴税款、滞纳金乃至罚款的责任。

 

小结:国家税务总局本次给小微企业送上的减税“红包”,税收优惠力度之大、涵盖范围之广,足以让广大小微企业真正感受到减税降费的利好,给小微企业的发展再次注入推进剂。全国小微企业接近三千万户,贡献了国家60%以上的GDP、50%以上的税收,是国家创业创新的重要活力源泉。本次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适用的主体广泛,不同税种所面向的享受主体存在差异,广大“小微企业”应当关注各项优惠具体要求,对号入座,收好本轮减税“红包”。

作者: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QQ和个人微信号均为:977962,添加可互动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