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跨境电商企业出口退税问题


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跨境进出口业务的税收问题也愈来愈引起关注。为了防止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游离在税收征管体系之外,从税收公平原则出发,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颁布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2016年颁布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使得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都有了相应的税制规范。而跨境电商出口退税制度由于与传统贸易出口退税存在明显差异,尤其需要引起出口企业的注意。本文,笔者拟与大家一起探讨我国跨境电商出口退税的相关问题。

一、跨境电子商务出口的定义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业务从广义上讲包括B2B和B2C。B2B(Business-to-Business)即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境外企业出口,是指我国出口企业与外国批发商和零售商通过互联网线上进行产品展示和交易,然后在线下按一般贸易等方式完成的货物出口。B2C(Business-to-Customer)即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境外消费者出口,是指我国出口企业通过互联网向境外消费者零售商品,并以邮寄、快递等形式送达的经营行为。B2B在本质上仍属于传统贸易方式,应当适用一般生产企业的出口退税政策,B2C主要是面向境外消费者的零售业务,作为一种对外贸易的新形式,其出口退税业务也愈来愈收到出口企业的重视,本文主要探讨B2C情形下的出口退税问题。

 

二、跨境电商出口退免税的相关政策

我国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退税的相关政策规定主要见于《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

(一)适用退、免税政策

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退税或免税的货物外,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3)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4)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3)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二)跨境电商出口退税所需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018年4月,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全面取消打印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的公告》(2018年第26号),全面取消打印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对2018年4月10日(含)以后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海关也不再签发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这也就意味着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业务出口货物报关单实现了全面的电子化管理,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无需再提供纸质报关单。

以往,B2C业务主要销售给境外个人,往往额度小、单数多,物流上采取邮政小包、快件的方式,此种方式下多按照行邮物品报关,是无法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也就无法办理出口退税。2016年4月,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6号),其中第三条“通关管理”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申报前,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服务平台如实向海关传输交易、收款、物流等电子信息。”“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申报清单》),出口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报关手续,进口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申报清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至此,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可以凭借《申报清单》办理出口退税,从而解决了无法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的问题。

2、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照财税【2013】96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专用缴款书的,可以申报出口退税;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申报出口免税。然而现实中很多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向个人或者个体户购进出口货物,采取现金支付的方式,往往无法取得购进发票,此种情况下,出口货物不仅无法退税,还要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

此外,由于出口退税巨大的利润空间,部分骗税分子相互串通勾结,开具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如果跨境电商企业购进出口货物不慎取得了上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旦案发往往面临着无法退税并视通内销征税的风险。

三、外综服企业对跨境电商出口退税的影响

(一)外综服企业代办跨境电商出口退税的条件

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的从业者多为小型企业,且由于销售对象为个人,往往量小单多,面对复杂、专业的退税程序,冗长的审核周期,企业往往需要在物流、通关、退税环节耗费大量精力,需要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出口退税业务,部分企业甚至觉得“得不偿失”放弃了出口退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出现为跨境电商出口业务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相当于一个外贸平台,其依托强大的资源整合优势和能力,利用流程化、标准化和信息化的外贸业务基础,一方面对接广大的出口企业,另一方面对接海关、商检、税务等政府部门和物流、银行、保险等服务提供商,建立进出口流程外包服务平台,代理跨境电商企业办理通关、结汇和退税事项,从而解决广大跨境电商企业出口退税环节存在的退税时间长和不了解退税政策导致放弃退税的情况,提升了退税操作效率,出口企业也不必为了办理退税做专门的人员配置和培养,大大减轻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的经营成本。

根据《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税2017年第35号)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由综服企业代办退税:

(1)出口货物为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

(2)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3)生产企业已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订出口合同;

(4)生产企业已与综服企业签订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约定由综服企业提供包括报关报检、物流、代办退税、结算等在内的综合服务,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5)生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代办退税的开户银行和账号(简称代办退税账户)。

(二)外综服企业代办出口退税的优势和不足

一方面,外综服企业由于具备强大的物流、结算等优势,可以弥补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通关、结汇方面的不足;另一方面,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3月颁布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按照出口企业资产、退税额、纳税信用等级、企业风险控制体系等条件将企业分为四类,对不同类别的外综服企业规定了不同的出口退税办结时限。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可以利用外综服企业良好的信用,提高自身出口退税业务的办结时限。

而根据国税2017年第35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外综服企业代办出口退税业务在本质上仍属于代理服务,出口企业因取得虚开发票等情况面临不能退税风险的,如果外综服企业证明自身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相关责任由出口企业承担。此种规定会导致外综服企业为了规避自身风险,对出口企业加大审核力度,也会使出口企业因误取得虚开发票后可能面临不能退税和代办手续费的双重损失。

(三)从B2C到BBC

BBC即B2B2C,是在跨境电商出口企业与境外消费者之间通过建立外综服企业海外仓进行连接。由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先将出口货物成批次通关运至外综服企业在海外设立的仓库,在境外买家下单后直接通过海外仓发货至消费者手中。

以往,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在境外买家下单后,往往需要经过组织货源、运输、报关出口、国际运输交货等中间环节才能将货物交至境外买家手中,其间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跨境电商企业一方面因通关包裹延误遭遇买家投诉,另一方面市场供求、汇率等波动性变化都为其带来了不可预见的经营风险。为了解决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对海外消费者出口零散、物流时间过长的缺陷,部分外综服企业利用自身的优势探索建立起海外仓,即由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先将货物运输至外综服企业海外仓,一旦海外销售成功,即由海外仓发货至消费者,从而最大限度的节省物流时间和货物通关的不确定性,提升消费者购买体验。此外,跨境电商企业货物运至外综服企业海外仓后,可以享受一定的免费仓储期。一旦买卖双方达成合意、货物售出后,即可由外综服企业快速结算并办理退税业务,大大提升卖家资金周转效率。

需要注意的是,跨境电商企业在将货物运至外综服企业海外仓时,虽然完成了出口报关事宜并取得了出口货物报关单或申报清单,但货物并未实现销售,此时不能办理退免税。只有当跨境电商企业与境外买家达成买卖合意并将货物售出后,才能确认收入的实现,符合退免税的有关条件。

结语:随着跨境电商业务的不断发展,相关税收政策的不断完善,跨境电商出口退税业务也将越来越受到出口企业的重视,跨境电商企业应当充分利用国家政策优势和外综服企业的便利条件,守法经营、合法退税,促进自身长远发展。

作者: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QQ和个人微信号均为:977962,添加可互动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