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影响下的公司架构安排和合同管理 第三日|暑期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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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由华税律师事务所、华税税务师事务所承办,全国律协、中国注册税务师学会主办的“第三届税务律师、注册税务师和税法研究生暑期学院”进入第三天。税收不仅是公司运营过程中的重要因素,也同样影响着公司架构的选择。2016年7月20日,中山大学法学院税法与经济法专业杨小强教授做客第三届税务律师、注册税务师和税法研究生暑期学院,对“合同管理中的税收实务”以及“税收影响下的公司架构安排”主题作出精彩诠释。

上午的课程中,杨小强教授将合同管理中的涉税安排分为逃税、漏税、避税以及税收筹划四种类型,在介绍了前三种安排的法律风险和法律责任之后,重点围绕企业日常经营中通过合同进行税收筹划展开讲述。通过实例说明如何通过对合同形式、合同类型以及合同交易模式等作出特定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款、不缴税款或者迟延纳税的目的。

下午的课程主要通过以下内容,向学员们介绍税收这一因素如何影响着市场主体对公司组织架构和经营架构的选择。

一、公司的架构类型

公司的架构包括很多种形式,如母子公司,通过股权或合同安排形成控制关系;总分公司;临时办事处;内设机构等等。其中母子公司、总分公司是最常见的公司架构安排。

母子公司模式是目前非常普遍的一种企业组织架构安排,从法律上看,母子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独立承担责任,母子公司都是独立的纳税主体。通常母公司承担战略决策、财务融资政策制定、研发等职能,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统一战略分工组织生产运营。

总分公司模式下,总公司具有法人主体资格,分公司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不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上来看,总分公司通常实行汇总纳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税款预缴、汇算清缴、查补税款等均按照法定的分摊比例进行。

二、不同公司架构下具体经营架构的税收影响

(一)母公司(总公司)通过子公司(分公司)销售的增值税纳税义务

母公司通过销售给子公司,再通过子公司销售给其他客户,由于母子公司都是独立的纳税主体,母公司和子公司都产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的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总公司将货物移送至分公司,应视同销售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如果收货机构只负责销售,不收款也不开具销售发票,而直接将货款交给企业并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由企业负责缴纳税款。

(二)直销企业通过直销员销售的增值税纳税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号)规定:直销企业先将货物销售给直销员,直销员再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的,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直销员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直销员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时,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直销企业通过直销员向消费者销售货物,直接向消费者收取货款,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三)直销公司印花税纳税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749号)明确:安利公司的生产基地(广州总部)向其各地专卖店铺调拨产品的供货环节,由于没有发生购销业务,不予征收印花税。

对于安利公司的经销商购进安利公司产品再向顾客销售的销售形式,由于经销商向安利公司买断产品再自行销售给顾客,并直接对客户开具发票,安利公司和经销商之间形成了购销关系。由安利公司与经销商按照签订的购销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在安利公司各专卖店铺及经销商所在地计算缴纳印花税。

经销商、销售代表为安利公司提供代理销售服务,由于安利公司与经销商及销售代表之间只存在代理服务关系而不存在购销关系,不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

各专卖店铺直接向顾客进行销售,无须签订购销合同,没有发生印花税应税行为,不按照购销金额或将交易单据视为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

小结:

税收从宏观公司组织架构、中观经营架构以及微观合同安排三个层面都影响着企业的存续经营,企业应本着合法、合理的原则,在综合考虑税收成本、管理难度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选择公司架构、进行合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