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之毫厘,差之千里,税务机关处罚计算不能马虎


编者按

司法实践在推动社会法治化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司法监督对行政权力的实施划定了一道红线,这道红线包括了各种法律法规、法律原则与社会善良风俗。法院不仅从实体与程序两方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同时还考虑合理行政、比例原则等。越过红线的行政行为,将被依法撤销。

 

一、案情简介

武威金苹果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苹果公司”)位于武威市凉州区荣华西路21号,法定代表人系陈荣贤。2017年2月7日,武威市凉州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对其作出凉地税稽罚[201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金苹果公司在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少申报缴纳(扣缴)地方各税费308662.59元。遂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其少申报缴纳城建税、房产税、印花税、车船税、企业所得税,处以少缴税款50%的罚款,即102725.07元;对其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应扣少扣50%的罚款,即49863.20元。共计处以罚款152588.85元。金苹果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稽查局处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二、各方观点

金苹果公司认为:

1.稽查局作出处罚程序违法

金苹果公司在听证会上就稽查局列举的一份关键证据(金苹果公司工作人员严科民的签字)提出,该签字非严科民本人所签,系伪造。但稽查局对金苹果公司的意见既不调查核实,也未进行笔迹鉴定确定真伪,便认定该签字系本人所签无误,属于程序违法。

2.稽查局认定事实不清

首先,2014年7月14日稽查局对金苹果公司进行了税务稽查,金苹果公司根据稽查局要求补缴税款与滞纳金,因此违法结果已不存在。而稽查局时隔一年作出处罚决定,属于认定事实有误。

其次,处罚决定书中对少缴税款的数额存在多处计算错误,小数点标错一位,导致数额增加十倍,并且存在重复计税的问题。

3.处罚适用法律错误

处罚决定书告知提起诉讼的时效为3个月,而新法规定为6个月,应当适用新法。

稽查局认为:

1.程序完全合法;

2.对于少缴税款的数额计算与重复计税问题,属于纳税争议,对纳税争议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对实体问题不就行答辩;

3.适用法律正确。

法院认为: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本案中,稽查局未对金苹果公司在听证会上提出的2011年应缴税费计算表中"杨科民"的签字不是杨科民本人所签的异议进行复核,属程序违法。

2.金苹果公司于2015年3月13日按照稽查局的要求,缴纳了全部税款和滞纳金,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已经消失,而稽查局于2017年2月7日才作出处罚决定书。

3.处罚决定中存在几处计算错误,属于认定事实有误。

 

三、华税点评

为了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我国《行政处罚法》开宗明义地提出,本法制定的目的在于“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稽查局处罚程序违法与税额计算错误是十分明显的,小数点标错,数额扩大十倍,可谓“失之毫厘差之千里”。这也是导致处罚决定被撤销的最直接因素。

但是,本案法院判决仍然有所欠缺,对原告提出的一些观点与被告提出的答辩意见未作正面回应。例如,税额计算错误,是否属于纳税争议,从而必须先纳税,后复议,才能提起诉讼?在稽查过程中补缴税款、滞纳金,近两年后才作出处罚决定是否合理?告知的起诉期限,是三个月还是六个月?

华税认为,首先,对于税额的计算错误,直接关系到罚款数额的多少,因此在本案当中,不属于纳税争议,行政相对人可以直接对此提起行政诉讼。其次,金苹果公司认为补缴税款、滞纳金后违法结果已经消失,观点错误。由于金苹果公司违法事实已经存在,补缴税款、滞纳金只是采取的补救措施,并不能消除业已存在的违法事实;此外,稽查局作出处罚决定,没有超出《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五年期限。最后,尽管违法事实发生于2010年至2013年,但是处罚决定于2017年作出,应当适用2017年现行有效的《行政诉讼法》,其中,对起诉期限的规定是6个月。

作者: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QQ和个人微信号均为:977962,添加可互动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