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理解税收优惠中的“资产划转”?


 

 

编者按:近年来,国企和民营领域的并购重组浪潮风起云涌,在并购重组过程中,交易双方越来越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就是涉税事项的处理,不仅包括税负的承担,还包括交易架构的规划,很多企业倾向于需求专业税务人士的帮助,以实现涉税事项处理的最优化。本期,华税律师关注“资产划转”在并购重组中的运用。

 

针对“资产划转”,目前包括所得税、契税等法规政策中,明确出台了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重组行为,可以享受所得税递延以及契税免税的待遇。但是目前在政策的适用中,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如何理解税收文件中有关资产划转的界定以及实务中如何判断。

 

  • 相关规定

1、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2014年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发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等文件,扩大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范围,出台规定: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则是对“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做了具体的界定,列出了四种具体情形。

2、契税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对于资产划转,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二、何为资产划转?

可以发现上述文件并没有对“资产划转”做出规范界定,只是明确了资产划转的的主体要件和适用的优惠政策,如果从立法目的和文义解释的角度看,资产划转应该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 在同一主体内。企业所得税“资产划转”的优惠始于大型国有企业集团,109号文则将该政策扩大至所有企业,但是也仅限于四种情形,主要是集团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因为产权的变动在一个主体内部,没有发生产权的实质变更,可以给予递延的优惠,以鼓励并购重组,优化资源配置。需要理解的是,在税法上,任何一个规定都要考虑潜在的避税风险,所以对于一般的赠与、划拨行为,是要视同正常的交易,做纳税调整的。
  • 会计处理有要求。根据109号文,享受所得税递延政策,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须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
  • 合理商业目的。目前缺少实质性的操作依据,实务中税务机关往往根据交易周期、具体安排等予以认定,作为企业要尽可能把基础工作做好,相关会议纪要、内部文件等留存,交易的安排具有合理性。
  • 经营的连续性。根据109号文的要求,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
  • 是否支付对价并非资产划转要件。根据《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的规定,划转方可以获得被划转方支付对价,也可以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

 

三、建议

在上述政策背景下,华税建议,并购重组中筹划申请“资产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交易方需要充分以下几点:

  • 形式要件:主体要件、交易的时间安排、会计的处理等要素要符合文件的规定,实操中很多企业的遭遇是“实质符合、形式不符合”,而被税务机关纳税调整,付出沉重的税收代价。
  • 实质要件:对于合理商业目的、经营连续性等问题,要重视并购重组合同、备忘录、会议纪要等签署和留存。
  • 无论是形式要件还是实质要件,都可以通过一定专业税务律师的筹划,使之更加符合文件及实操中税务主管部门的要求。

 

作者: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QQ和个人微信号均为:977962,添加可互动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