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未答复,起诉要奖金——从一则税案看行政诉讼主体资格之具有利害关系的判定


编者按:在税务行政复议案件中,复议机关应对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资格进行审查。当复议申请人在复议过程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时,复议机关可以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应当是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复议申请资格的有无不能完全取决于申请人的主观判断,复议机关以及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进行审查。本期华税与您分享一则举报人为获取奖金向稽查局实名举报,因稽查局尚未作出处理结论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未获受理案。

一、案情简介

2017年1月9日,法某向泰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下简称稽查局)举报称:泰州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下称司法鉴定所)违反《企业所得税法》、《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医院收据代替发票使用逃税,并要求稽查局出具书面回执,并给与其奖励。2017年1月17日,司法鉴定所向稽查局作出说明,鉴定所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收费类别为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收入全部为泰州市人民医院所有,未在工商局登记,发票为泰州市人民医院医药收据。2017年1月20日,稽查局就司法鉴定收入业务是否应征收增值税书面请求泰州市国税局答复,并于2017年3月1日,向省局作出请示但未获答复。2017年5月6日,法某认为稽查局未履行法定职责向泰州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泰州市国税局以法某的请求与具体行政行为无直接利害关系为由,不予受理,法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法某与其要求稽查局查处案件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是否有利害关系,复议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三、华税点评

(一)行政复议申请人与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之间应当有利害关系

申请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是申请行政复议的前提条件,即要求申请人与行政行为之间有利害关系。合法权益是指依法已经享有或者应当享有的权利或者利益,该权益应当已经得到法律上的认可和保护,尚未享有或不确定享有的权益,通常理解为不属于该条所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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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高院关于“是否具有利害关系”的裁判要旨

1、(2016)最高法行申4727号行政裁定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和第九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上述规定可为打算利用这一制度寻求救济的人们提供指引,但直接作为复议机关审查申请资格的标准失之过宽。因为按其字面意思,任何人只要声称其受到了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无论实际情况如何),就可以获得救济的权利。如此,则意味着复议申请资格之有无,完全取决于申请人的主观判断。这固然有助于人们寻求行政救济,但也为干扰行政执法、滥用行政资源打开了一道方便之门,显然不符合立法本意。因此,上述规定只有对其文义合理限缩之后,才宜于作为复议机关审查申请资格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应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该条规定为复议机关提供了审查申请资格的权威标准。通常来讲,利害关系具备与否,不仅要看当事人所主张的合法权益是否可能受到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还要看此种合法权益是否受到特定行政领域的法律规则所保护。当然,一般来讲,出于立法技术上的考虑,法律规则往往不会直白地写出哪些利益应受保护,但是借助合理的解释方法,还是可以探寻其是否具有保护的意图。只有在能够找到这样的法律规则,即其要求行政机关采取某种措施或者不得采取干预措施,且结果是某种特定利益免遭损害或者得到促进、维护时,主张该种利益的主体才有可能获得申请复议的资格。

2、罗镕荣诉吉安市物价局物价行政处理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8日发布的第77号指导案例中:原告罗某向物价局举报某电信公司的收费行为,物价局在答复中未对该举报作出实质性答复,对罗某明确列举的三项举报请求未作回应。本案的裁判要点为:(1)行政机关对与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举报仅作出告知性答复,未按法律规定对举报进行处理,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项规定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因而具有可诉性,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举报人就其自身合法权益受侵害向行政机关进行举报的,与行政机关的举报处理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 本案法某与申请行政复议事项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不依法履行行政奖励职责的行为属于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事项,但是从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看,税务机关对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或者罚款收缴入库后,才由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根据检举人书面申请及其贡献大小,制作《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后,向检举人发出《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通知检举人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奖手续。

本案中,法某持有的收据并非其本人收据,其与申请的行政复议事项之间关联性在于:若其举报事项获得稽查局的肯定答复,立案查处并追回相应税款后,根据贡献大小决定是否给予其奖励。稽查局已经按照法定程序对法某举报事项进行审查,只是结果尚未确定,即法某最终能否获取该奖励暂不确定,因此,其与行政复议申请事项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

 

作者: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QQ和个人微信号均为:977962,添加可互动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