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企业要谨防这5大税务风险
编者按:我国现行税制中,主要以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纳税年度。如《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再比如《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税法和本条例所说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因此,一年年终,对于企业涉税事项的处理是一个重要的时点,需要处理好一些特殊的税务风险。本文结合华税服务经验,为企业提示5个年终需要格外关注的税务事项。
一、税前扣除凭证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34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对于上述文件的理解,需要注意的是:(1)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需要及时取得扣除有效凭证,对于当年度进行税前扣除的项目,应取得合规的发票等;(2)对于没能取得的扣除凭证,应在汇算清缴期(1月1日-5月31日)期间补充提供给税务机关,否则不能在当年度进行税前扣除。
二、个人股东借款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即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法律上,企业法人就像自然人一样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比如纳税,消费,投资,发起或接受诉讼,参加社会活动等。对于自然人投资者而言,不能将个人资产和被投资企业资产混同,在涉及向被投资企业借款事项上,税务主管部门的上述文件虽存在一定的争议,且存在举证难等问题,但是对于自然人投资者而言,确是年终一个需要关注的税务风险点。
三、税收优惠资格期限
在“放管服”改革的大背景下,目前我国针对绝大多数的税收优惠资格的享受已经实施了备案制,弱化前端的审批,强化中后端的监督管理。一些特殊的税收优惠资质,如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等,需要提交相关材料通过主管部门的审核认定,但是,无论何种形式,一般都会设定一定的优惠期。比如,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需要提示的是,在实操中,由于企业取得高新证书通常是在下半年(年底),且取得证书年度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资格(也即第一个税收优惠年度),因此,导致高新资质终止至再次申请认定,中间存在一个“空档期”,但是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的规定,高新认定提交的相关资料,要求的提交年度之前3个会计年度的相关材料,因此,年终企业应尽快审查企业的资质情况,特别是对于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尽快规划调整,以为下一年度继续提交申请材料、通过高新资格认定做好准备。
四、重要合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其意义在于:一是为了明确纳税人承担纳税义务的具体日期;二是有利于税务机关实施税务管理,合理规定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监督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税法意义上的“收入”确认一般采取权责发生制,因此,交易双方交易合同的“约定”非常重要,甚至决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税法上看,纳税义务时间一旦确定,就应该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期限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否则就属于“应申报未申报”,将面临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后果,主要包括滞纳金和行政处罚的风险。
因此,年终时签署的一些重要合同,需要充分关注该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
间,避免因为合同涉税条款设置不当,给企业现金流等带来的不利影响。
五、年终奖个税
在税收征管中,年终奖的全称为“全年一次性奖金”,是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在税法范畴内,年终奖属于“工资薪金”的范畴,非法定免除事项都要依法纳税;同时,个人所得的形式也不限于现金,还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
在年终奖的税收征管上,是将其视为单独一个月工资、薪金,在税率的确定规则上,由于年终奖是一年劳动的报酬,因此将年终奖按照平分到每个月,以此确定适用的具体税率。
“金三”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上线后,税务机关对个税的监管又多了一把利器,许多实践中的做法势必面临更大的稽查风险,年底发放年终奖税务筹划更需要合规性的考量。
(作者: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QQ和个人微信号均为:977962,添加可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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