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比较股权转让、股票转让税务处理


 

编者按:所谓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继受公司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发展与企业改制的深化,股权转让行为日益普遍。然而,在股权转让环节中的涉税问题上,不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然存在误解,对于股权转让与股票转让的的区别及各自的涉税风险也认识不清,因此,本期华税律师将着重梳理股权转让与股票转让涉及的主要税种,以飨读者。

 

 

一、企业所得税

(一)一般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因此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的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特别提醒:

(1)核定征收。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的规定:“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2)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应视同转让+投资两个环节。根据《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的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规定参照《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3)特殊性税务处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及《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等文件对企业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股权转让政策作了明确,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企业重组行为,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享受递延纳税待遇。

 

(二)股票转让

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问题参照《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

(一)股权转让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与个人转让股权相关的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股权原值的确认,纳税申报以及征收管理等问题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股票转让

1、上市公司股票

根据《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的规定: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的规定,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特别提醒: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限售股,以及其他有特别规定的股权转让,不适用《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2、沪港通股票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3、新三板股票

《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以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对于新三板企业股份分红的税收政策已经明确和上市公司一致,对于股份转让如何纳税却并未明确。

 

三、增值税

《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对股权转让行为征税重新作出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营改增后,股票转让应按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特别提醒:

(1)销售额计算。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增值税发票。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印花税

印花税作为一种行为税,只要纳税人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应税凭证,就必须贴花。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便属于印花税征税税目。

根据《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的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这里的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是指未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书立的书据,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转让所书立的书据。

 

作者: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QQ和个人微信号均为:977962,添加可互动交流。)